申请人:自贡天惠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67680号“天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421532号“联纵 惠·生活”商标、第4744410号“惠网 HO”商标、第32640972号“惠及图”商标、第36292284号“惠法务”商标、第33649796号“惠视频”商标、第12691557号“惠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含义、读音、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引证商标二因专用期限届满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知识产权代理服务、知识产权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调解、法律研究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