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8901862号“张顺兴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张顺兴号 18901862

阅读:50724 2020-03-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合肥市糖业烟酒有限责任公司张顺兴食品厂 委托代理人:安徽万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6月03日对第18901862号“张顺兴号”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9851518号“张顺兴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相同,核…

  申请人:合肥市糖业烟酒有限责任公司张顺兴食品厂

  委托代理人:安徽万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6月03日对第18901862号“张顺兴号”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9851518号“张顺兴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相同,核定使用商品重叠,面对的消费群体、销售渠道相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2、引证商标经宣传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恶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及相关材料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01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糖果;巧克力;裹巧克力的坚果;花生糖;面包干;饼干;小黄油饼干;小蛋糕(糕点);面包;糕点;馅饼(点心);华夫饼干;蛋糕;果馅饼;薄脆饼干;木斯里麦片(由生燕麦、干果和坚果制的早餐食品);米糕;布丁;马铃薯粉;冰淇淋;食盐;调味酱;食品用香料(含醚香料和香精油除外)商品上。

  2、引证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05月0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06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糕点;饼干;面包;糖果;食用冰;食用冰凝结剂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时间早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时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1、申请人在复审理由中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同,核定使用商品重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其在先商标权,并援引了《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此,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系程序性规定,申请人提出的有关在先商标权的理由应属《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调整范围。但是,申请人引证商标申请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申请人亦未提出其在先使用该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的证据。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损害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权或者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权。申请人有关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2、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恶意,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张亦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3月2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8901862号“张顺兴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张顺兴号 1890186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988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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