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伯纳华丹福企业管理咨询(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信启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10259号“狄菲 diff”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82379号“荻菲”商标、第7648921号“DIF”商标、第36080522号“DIF”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审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广告、会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狄菲”和“diff”构成,两部分均可显著识读。其中,“狄菲”与引证商标一“荻菲”文字构成相近;“diff”与引证商标二、三“DIF”字母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