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阿克海洋生物南极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56900号“QRIL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申请商标经地址变更申请核准后,其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60127号“QRI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同为申请人所有。
经复审认为,在第29类、第31类复审商品上,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为申请人所有,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在中国领土延伸保护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类、第3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