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239572号“伴居伴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伴居伴家 35239572

阅读:175563 2020-03-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乐清市源荆塑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39572号“伴居伴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驳回决定中的引证的第6854578号“伴伴家Banbanj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中于2019年12…

  申请人:乐清市源荆塑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39572号“伴居伴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驳回决定中的引证的第6854578号“伴伴家Banbanj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中于2019年12月12日被决定撤销该商标的注册,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86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中被决定撤销注册,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3月2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5239572号“伴居伴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伴居伴家 3523957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987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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