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知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和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37412号“morebran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527315号“妙 健康 mo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系申请人臆造的非固定词汇,有其独特的含义和设计理念,并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及特点,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相关规定。3、申请人已有在先注册商标,商标局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4、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显著部分、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morebrand”中“more”可译为“更多的”;“brand”可译为“品牌”(详见《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第6版》第1124页、第190页)。中国公众按照一般认知易将“morebrand”理解为“更多的品牌”。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知识产权咨询等服务项目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不易被认知为区分服务来源的标志,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不得注册之情形。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审查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注册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