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衡水金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91489号“余福豆庄园Yu Fu Bean Mano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529997号“维大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商标注册申请中于2019年4月28日被决定驳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至本案审理时,该驳回决定已生效。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514285号“安氏 晓光酒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商标注册申请中于2019年4月18日被决定驳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至本案审理时,该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三、引证商标四已被决定驳回其注册申请,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其次,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31392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7788862号“米豆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