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镕锦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永华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701085号“轩氏全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110880号“轩氏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字形、读音、含义区别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所获证书、网页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统计资料汇编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轩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