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万代南梦宫(上海)玩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金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557415号“极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不属于商标代理机构,并不提供“知识产权代理服务”,也未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商标业务的备案登记,且申请人已变更了经营范围,删除了“知识产权代理服务”。2、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页证据、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
经复审认为,1、申请人在提出本案商标注册申请时,营业执照中包含“知识产权代理服务”。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所指情形。
2、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