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望风青苹果纸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炬知识产权代理(成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40582号“WF APPLE GRE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木浆纸、铜版纸等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80730号“青苹果GREEN APPL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8572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9505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和第6373837号“好甜蜜宏糖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相比较,其显著识别部分文字不同,整体均尚可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