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烹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85461号“五一理财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154107号“伍一技术众包”商标、第16154208号“伍一技术众创”商标、第16154398号“伍一技术众缘”商标、第16851093号“五一金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并存。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商标档案信息。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经纪、提供金融信息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基金投资、经纪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五一”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显著识别文字“伍一”及引证商标四显著识别文字“五一”文字相近或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