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玩蟹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576780号“入学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臆造词汇,具有一定显著性,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2、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取得了显著特征,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页证据、相关商标档案信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经复审认为,“入学季”使用在书籍出版、电视文娱节目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经使用已经取得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