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淄博鲁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526195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我局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89548号“鼎磬 DINGQING及图”商标、第4820682号图形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依法撤销,两商标现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