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许华银
委托代理人:广州迅利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705493号“剪秋印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剪秋印象”,文字本身所表示内容不属于易造成消费者将其理解成为仅仅直接描述商品特点等内容的含义,其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