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三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瀚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991063号“三湘直播LIV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93970号“三湘健康”商标、第6072169号“三湘都市报”商标、第19121648号“三湘购”商标、第38470915号“live及图”商标、第34932126号“LIVE及图”商标、第25620096号“LIVE及图”商标、第25623054号“Live”商标、第22939688号“三湘人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外观、含义、呼叫、设计理念差异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理应受到保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五已被驳回其注册申请,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文字构成、呼叫存在一定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学、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八核定使用的教育、摄影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八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三湘”。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八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