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蓝绿双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顺理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06021号“蓝绿双城SMART CITY SMILE CIT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的文字“蓝绿双城”与“双城”文字区别明显,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商标经广泛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其他类似情形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宣传使用证据、其他商标档案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虽包含“双城”,但申请商标整体形成了有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申请商标使用在其指定服务上,不易使消费者认为申请商标与地名具有某种联系。故,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