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津市丰德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圣麟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93388号“多一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可辨识度。申请商标未表明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且经查询,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已通过使用获得了显著性。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主要认读部分汉字组合为“多一吨”,将其使用在指定的消灭有害动物制剂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已通过使用获得了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