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舌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顾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隐泉科技有限公司(原被申请人:北京千色汇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6月05日对第30246077号“Q+”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26626292号“Q+”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构成指定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还与他人在先注册的国际注册第563146号“Q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972605号“Q+”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150208号“LADYQ Q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是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引证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北京千色汇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3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2类无酒精果汁等商品上,后经我局核准转让予北京隐泉科技有限公司,专用权有效期至2029年2月13日。
2、引证商标一经我局生效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
3、引证商标二所有人为GENEKALITAT DE CATALUNYA-DEPARTMENT D'AGRICULTURA RAMADERIA,引证商标三所有人为广州里杰思餐饮有限公司,引证商标四所有人为宿迁金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所提《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我局适用《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对已经注册的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提起无效宣告的权利主体应为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据我委查明的事实3,本案申请人并非引证商标二、三、四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其以引证商标二、三、四注为其在先注册商标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而对争议商标提起争议申请,不具备主体资格,我局予以驳回。
申请人虽列举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相关法律条款,但未阐述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存在其他扰乱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主张该条款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为程序性条款,我局不予单独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