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庄河禾木润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大连市好运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12312号“禾木润泽HE MU RUEN Z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787146号“锦禾旺 禾及图”商标、第11037931号“园禾方圆YUANHEFANGYUAN及图”商标、第11475203号“润泽”商标、第4643353号“润泽R及图”商标、第23169212号“禾木HEMU及图”商标、第11038626号“园禾方圆YUANHEFANGYUAN及图”商标、第10418418号“润泽”商标、第11967899号“禾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在行业内已有一定的知名度。故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在第1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肥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肥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文字“禾木润泽”与引证商标三文字“润泽”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7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机床商品与引证商标四、五指定使用的机床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文字“禾木润泽”与引证商标四文字识别部分“润泽”、引证商标五文字识别部分“禾木”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商品外的孵化器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非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除前述一项商品外的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在第40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净化有害材料服务与引证商标七指定使用的废物和垃圾的回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禾木润泽”与引证商标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类商品、第7类机床商品、第40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