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0874151号“海之蓝 HaiZhiLan”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海之蓝 HaiZhiLan 10874151

阅读:93931 2020-08-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黄装饰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八月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874151号“海之蓝 HaiZhiLa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0734号决定,于2019年9月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黄装饰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八月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874151号“海之蓝 HaiZhiLa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0734号决定,于2019年9月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5年12月6日至2018年12月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调查,并未发现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在撤三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并未经过质证,其证明力存疑。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采购合同及发货单;2、销售合同及银行交易凭证;3、产品及包装盒图片。

  经查,被申请人在撤三程序中还提交了相关送货单及银行交易凭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5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3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7类接头用密封物;非金属软管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证明。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销售合同及相关银行交易凭证等证据可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生料带”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综合考虑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密封环;密封物;接头用密封物;填缝材料”商品与被申请人实际使用的“生料带”商品的关联性,我局认为,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在案全部有效证据均未涉及“浇水软管;非金属软管;纺织材料制软管;帆布水龙带;绝缘材料”商品,并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实际使用情况。因此,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密封环;密封物;接头用密封物;填缝材料”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0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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