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5616867号“娅米”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34288号决定,于2019年12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以申请人提交的2016年06月06日至2019年06月0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使用的证据无效为由,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是中国调味品行业的龙头企业,专业生产和销售调味品商品。2、申请人通过宣传、销售、使用,使其“娅米”品牌取得了不错的业绩。3、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提起撤销申请具有投机之嫌。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娅米厨房”网站图片;
2、微信公众号截屏;
3、店面、菜单、实物照片;
4、宣传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公开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经查,被申请人在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与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一致。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10月3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1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烤紫菜;牛奶制品;食用油脂;食用油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鉴于本案复审商标获准注册的时间早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时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娅米厨房”网站图片、微信公众号截屏在未经公证保全的情况下难以确定其真实性及实际形成时间。申请人提交的实物实景照片、宣传册证据均系自制证据,无法确定形成时间以及所涉商品和宣传材料实际投入市场的情况。并且,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材料均指向餐饮制作展示等内容,并非复审商标使用在肉、食用油等核定商品上的证据。综上所述,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