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智慧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冯献铭
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9日对第24350980号“NF”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是全球著名的运动鞋服品牌公司,其第5942394“N”商标、第4207905号“N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以及第175153号“NEW BALANCE”商标已达到驰名程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和第4170999号“N”商标、第15101421号“N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四)均由大写英文字母“N”设计构成,在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被申请人具有抄袭、摹仿申请人及他人知名商标的一贯恶意,囤积商标意图明显,其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容易误导公众,扰乱了市场秩序,易产生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及其品牌的介绍资料;
2、申请人及其“NEW BALANCE”、“N”、图形系列商标知名度证据;
3、申请人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4、在先案例及相关裁定;
5、申请人审计报告、广告合同;
6、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
7、被申请人恶意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05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游泳衣;手套(服装);成品衣;婴儿全套衣;鞋;帽;袜;皮带(服饰用);围巾商品上,注册公告刊登于2019年10月14日。
2、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四件引证商标均核定使用在第25类运动鞋;鞋;戏装;体操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服装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第175153号“NEW BALANCE”商标在鞋商品上在第10440242号无效宣告案件中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获得保护
4、被申请人除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HM”、“VANSALTY”、“海伦狼爪 HELENWOLFCLAW”、“司克奇”、“硕康保罗 SALCONPOLO”等百余件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当事人证据在案佐证。
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我局认为,1、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服装、围巾、运动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NF”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三“N”,与引证商标二、四“NB”字母构成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人还援引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但本案争议商标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有关权益在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救济的情况下,不再适用该条款。申请人有关理由,我局不再评述。另,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为原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已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不再对该原则性规定单独另行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以及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