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4349668号“想黑鸭”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想黑鸭 14349668

阅读:69464 2020-08-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哈尔滨湘黑鸭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哈尔滨永鑫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9月16日对第14349668号“想黑鸭”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2、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注册了第24538136号“湘…

  申请人:哈尔滨湘黑鸭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哈尔滨永鑫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9月16日对第14349668号“想黑鸭”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2、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注册了第24538136号“湘黑鸭”商标、第23035106号“湘黑鸭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经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3、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高度近似,双方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及质量产生误认,易带来消极、负面的社会影响。4、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所处地域相同,对申请人知名商标理应知晓,仍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借助申请人及其品牌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恶意,其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第18193924号异议案件申请书(其中包括相关商标档案信息、企业信用信息、“湘黑鸭”店面照片)。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及相关材料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04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07月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熏肉;蛋;香肠;板鸭;油炸丸子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申请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时间,对争议商标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调整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3、申请人在其提交的其他案件异议申请材料中有关于其申请注册在本案所涉第29类商品上的第12807721、12523985号商标的陈述。为充分查明事实,我局对上述两件商标的状态也进行了查明。经查,该两件商标均已在不予注册复审案件中被决定不予注册,现已失效,对争议商标亦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调整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我局认为,1、申请人援引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但是据我局查明事实,申请人在本案所涉第29类相关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或已失效,或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提出注册申请,均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调整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申请人该项理由不成立。

  2、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侵犯了其在先著作权,但申请人并未提交其在先享有著作权的证据,且争议商标为普通印刷体文字,不存在抄袭他人美术作品独创性内容的情形。因此,申请人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争议商标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

  3、申请人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之规定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所述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的误认则指向不同主体相对权利冲突所导致的商品来源误认,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调整范围。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对我国政治、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存在消极、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存在上述不良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上述两项规定的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4、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另,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规定,2013年《商标法》第九条为总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已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不再对该原则性规定单独另行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1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4349668号“想黑鸭”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想黑鸭 1434966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96312.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