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崔正学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邦客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曹江贤
申请人因第13824322号“soft souls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7724号决定,于2019年8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5年11月14日至2018年11月13日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在服装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并未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异议。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申请阶段提交的以下主要证据:采购合同、鞋的整套包装图片、淘宝网店铺及2016年、2017年、2018年部分交易记录、鞋垫图片证据复印件或扫描件。
我局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阶段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寄送申请人,申请人提出了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为自制证据,申请人对其真实性、关联性、证明力有异议。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12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2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裤子、上衣、裙子、童装、鞋、帽、袜、围巾、皮带(服饰用)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2月27日。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2018年10月28日的《采购合同》显示的标识为本案复审商标,商品为小白鞋。被申请人2015至2018年淘宝网店铺交易记录显示的产品为鞋、鞋垫,标识为复审商标。被申请人提交的鞋、鞋垫产品图片显示的标识为本案复审商标。综合被申请人提交的上述在案证据,可以形成一个相互印证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鞋商品上在2015年11月14日至2018年11月13日期间已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意义上的使用。鉴于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无复审商标在服装等其余商品上的使用情况,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服装等其余商品上在指定期间内已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鞋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