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段和段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鑫圣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才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7月09日对第28304701号“好风日 青花椒鱼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1094675号“青花椒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320763号“青花椒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青花椒”系申请人独创品牌,经使用及推广在相关公众中已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注册和实际使用搭便车行为明显,存在主观恶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商标信息;2、工商信息;3、门店照片;4、租赁合同;5、申请人官网;6、百度搜索结果;7、大众点评等平台对申请人提供服务的评价;8、调查报告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和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青花椒鱼”是一道川菜名,申请人将“青花椒”注册在餐饮服务上,是对行业通用名称的抢注,该行为不利于行业发展,属于恶意抢占公共资源。被申请人“好风日青花椒鱼”品牌经使用,已与被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取得了较高美誉度和知名度。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租赁合同;2、加盟合同;3、销售合同;4、加盟网站信息;5、门店照片;6、产品及菜单;7、结账单等。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申请人的质证意见与主要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2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5类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会计、寻找赞助服务上,专用权有效期至2029年4月20日。
2、引证商标一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并为申请人所有。
3、引证商标二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并为申请人所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会计、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餐厅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目的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并存注册和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不易引起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向商标局采取了欺骗行为,或存在其他扰乱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主张该条款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