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城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长安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745025号“优享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5629997号“优享生活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在“饭店;快餐馆;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酒吧服务;茶馆;咖啡馆”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2020年6月20日第1700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在饮水机出租服务上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所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