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657467号“PLAYERUNKNOWN'S BATTLEGROUND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PLAYERUNKNOWN'S BATTLEGROUNDS 37657467

阅读:111534 2020-08-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绝地求生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57467号“PLAYERUNKNOWN'S BATTLEGROUND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3040378号“PLAYERUNKNOWN'S BA…

  申请人:绝地求生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57467号“PLAYERUNKNOWN'S BATTLEGROUND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3040378号“PLAYERUNKNOWN'S BATTLEGROUNDS”商标、第32982593号“PLAYERUNKNOWN'S BATTLEGROUND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与申请人已有很高影响力的游戏作品名称完全相同,引证商标的注册损害申请人的在先商品化权,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提起异议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档案信息、异议申请书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啤酒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的其他理由非本案审理范围,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8月1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7657467号“PLAYERUNKNOWN'S BATTLEGROUND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PLAYERUNKNOWN'S BATTLEGROUNDS 3765746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962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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