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8719638号“大写川”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大写川 28719638

阅读:70506 2020-11-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环球佳酿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盐城鑫山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云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10月31日对第28719638号“大写川”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13542号“川及图”商标(以下称…

  申请人:环球佳酿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盐城鑫山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云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10月31日对第28719638号“大写川”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13542号“川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17902号“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199585号“川 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263607号“川牌龙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6927317号“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208783号“川牌原浆”商标、第6208781号“川牌特曲”商标、第6208780号“川牌老窖”商标、第6208778号“川牌金樽”商标、第6208774号“川牌古窖”商标(以上统称引证商标六)、第29809992号“川牌龙源”商标、第29824673号“川酒”商标、第29815348号“川牌老窖”商标、第29831241号“川牌特曲”商标、第29832764号“川牌金樽”商标、第29819988号“川牌原浆”商标、第29812188号“川酒”商标、第29812099号“川牌古窖”商标、第30177804号“川酒金樽”商标、第30188726号“川牌陈酿”商标、第30179236号“川酒世家”商标、第30187185号“川酒陈酿”商标、第36647432号“川酒集会”商标、第36629853号“川酒集市”商标、第36638912号“川牌浓香”商标(以上统称引证商标七)和第36635479号“赶食髦”商标(以上统称引证商标八)已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从而损害申请人合法利益,造成市场混乱,从而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3、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了牟取非法利益。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品牌介绍、荣誉、宣传和使用等主要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合理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经销商证据、外观专利证据、产品图片等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月16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清酒(日本米酒)等商品上,2018年12月7日获准注册。

  2、引证商标一至四获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引证商标五申请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引证商标五获得初步审定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指定使用在第33类酒、酒(饮料)、烧酒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六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七申请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故引证商标六、七未构成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3、引证商标八由中山玩出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5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1类酒树木、谷(谷类)等商品上,非本案申请人或其利害关系人所拥有的商标,故引证商标八未构成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2018年12月7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相关程序问题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

  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为可注册性条款、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精神已体现在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其他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1、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五已申请注册但未获得初步审定,而引证商标一至四为在先注册商标,故本案应同时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争议商标“大写川”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均含有相同的中文部分“川”,六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酒精饮料(啤酒除外)、清酒(日本米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指定使用的酒、酒(饮料)、烧酒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销售习惯等方面存在相同或相近之处,上述商标共存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2、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情形,其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利益。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其他不正当手段”系指除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1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8719638号“大写川”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大写川 2871963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935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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