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7865157号“铁血开天”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铁血开天 27865157

阅读:138861 2020-12-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金盛协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斗圣(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4月13日对第27865157号“铁血开天”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中国领先的网络游戏开发商、运营商和发行商,致力于打造国际化的网游平台,其…

  申请人: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金盛协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斗圣(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4月13日对第27865157号“铁血开天”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中国领先的网络游戏开发商、运营商和发行商,致力于打造国际化的网游平台,其名下以传世为核心品牌在同行业内享有非常高的知名度,“传奇世界”已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第14680908号“热血开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三、申请人在先商标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在先注册及使用的商标权,同时构成对申请人类似服务上在先使用且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的抢注。四、申请人在第41类上拥有第4877105号“传奇世界 网络游戏The world of legend”驰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争议商标注册和使用必将损害申请人的利益。五、基于申请人和引证商标的极高知名度,争议商标和引证商标的共存更加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并产生众多不良后果。六、争议商标的申请行为具有不正当性,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多个具体规定,属于扰乱申请人企业正常经营的恶意注册。被申请人具有“傍名牌”的不正当竞争目的,其行为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和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商标管理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引证商标一详情;2、媒体报道、宣传推广相关资料;3、所获荣誉、证书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依法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2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20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游戏器具出租;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电影胶片的分配(发行);电视文娱节目;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娱乐服务;游乐园服务;培训服务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41类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流动图书馆;教育;教育信息;培训;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娱乐;提供体育设施;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服务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第41类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组织竞赛(教育或娱乐);教育;教育信息;培训;节目制作;游戏;娱乐信息;(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服务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一、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二、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游戏器具出租一项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等方面存在一定差距,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争议商标在上述一项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该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在上述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三、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多指向“热血传奇”的使用,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服务上或者其类似服务上已在先使用涉案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指情形。

  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二在标识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标志,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二的复制、摹仿或翻译。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所禁止之情形。

  五、《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对我国政治、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存在消极、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存在上述不良影响。因此,申请人有关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游戏器具出租一项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其余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2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7865157号“铁血开天”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铁血开天 2786515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92092.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