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门德尔松钢琴(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省中北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厦门市金玉峰工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1月17日对第27007957号“门德尔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其申请大量与他人知名商标近似的商标,具有较强的主观恶意。综上,请求依据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宣传资料、申请人销售情况、申请人展会资料、申请所获荣誉资料、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资料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0日申请注册,2018年10月7日在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取得注册。
2、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申请注册了百余件与他人知名商标相近的商标,其中包括第27141827号“PIANO ZHONG YUE”商标、第27127635号“鲍德温”商标、第27128602号“麦卡伦”商标、第27141909号“金斯波格”商标、第27141733号“沐萱 ”商标、第26994958号“康拉德格拉夫”商标、第26992349号“威柏尔” 商标等。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供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主要焦点问题为如下:
经审理查明2可知,被申请人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申请注册了百余件与他人知名商标相近的商标,其中包括第27141827号“PIANO ZHONG YUE”商标、第27127635号“鲍德温”商标、第27128602号“麦卡伦”商标、第27141909号“金斯波格”商标、第27141733号“沐萱 ”商标、第26994958号“康拉德格拉夫”商标、第26992349号“威柏尔” 商标等,其中众多商标与他人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被申请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故意。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及大量申请注册囤积其他商标的行为,主观意图难谓正当,不具备申请注册商标应有的合理性或正当性,属于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所提其他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