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莞市金谷易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860433号“空天农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975408号“空天动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760875号“天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1404801号“空天通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1974260号“空天能源动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专用期满未续展注册,现已过宽展期,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一、四经审查核准部分服务注册,因初步审定公告日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本案中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问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空天”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显著认读文字“空天”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生物学研究;建筑学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材料测试;建设项目的开发”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复审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前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在第42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技术研究;生物学研究;建筑学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