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州承信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市博深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28364215号“PROWERIC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艺术化设计,给人一种新颖独特的视觉效果。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9887590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识别部分、呼叫及整体外观上都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采购合同、发票、报关单、部分产品图片等证据材料。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以及整体外观上有所不同,相关公众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