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天同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诺顺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624289号“PASST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4171616号“P.A.S.T.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专用期至2018年5月20日,其所有人未申请续展,该商标已丧失专用权,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不构成权利冲突。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已经不存在,故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