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宋玉祥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570947号“同盟古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073517号“同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我局决定驳回其在“广告;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初步审定在“工商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开发票;会计” 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该驳回复审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寻找赞助”之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工商管理辅助、会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