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博宜源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鹏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511482号“家乡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84174号“家乡缘;MY COUNTRY TE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262049号“MY COUNTRY 家乡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另,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其核定使用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该撤销决定尚未生效。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汁饮料、水(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茶饮料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汉字“家乡缘”文字构成及呼叫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否定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另,引证商标一的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决定是否生效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