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5508723号“忠汇”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忠汇 25508723

阅读:98157 2019-12-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永康市易卓汽车饰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卓正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尚谦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12日对第25508723号“忠汇”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短时间内囤积了2474件商标,且大部分与他人在先使用且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天猫旗舰店名称…

  申请人:永康市易卓汽车饰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卓正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尚谦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12日对第25508723号“忠汇”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短时间内囤积了2474件商标,且大部分与他人在先使用且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天猫旗舰店名称完全相同。申请人在天猫平台上经营“忠汇汽车用品旗舰店”已有5年多,且具有一定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争议商标的注册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建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列表;2、申请人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第1656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7月25日申请注册,并于2018年08月0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智能手表(数据处理);沙漏;衡器”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7类“汽车毡毯;地毯;垫席”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3、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第25533334号“酷驹”商标、第25752104号“鳄鱼宝宝crocobaby”商标、第25539799号“皇家保罗ROYALPAUL”商标、第25757265号“米奇宝”商标、第25823668号“埃斯普利特ESPRIT”商标、第25752365号“马应龙”商标、第25829092号“杰尼伦”商标、第25651991号“强生婴儿”商标、第25719985号“洁尔阴”商标、第25732527号“拉拉布书”等共计2457件商标。前述商标部分处于异议或无效宣告程序中。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证据在案佐证。

  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

  二、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之情形。

  三、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是对在类似商品上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条款。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已在“智能手表(数据处理);沙漏;衡器”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二,争议商标“忠汇”为无固定含义的文字组合,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完全相同,难谓巧合。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查明的事实可知,除本案争议商标以外,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了2400多件商标,其中包括:“酷驹”、“鳄鱼宝宝crocobaby”、“皇家保罗ROYALPAUL”、“米奇宝”、“埃斯普利特ESPRIT”、“马应龙”、“杰尼伦”、“强生婴儿”、“洁尔阴”、“拉拉布书”等,且被申请人既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有使用上述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已明显超出正常合理的使用范围。被申请人此种不以使用为目的大量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共利益,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三,争议商标未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之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2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5508723号“忠汇”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忠汇 2550872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906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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