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三江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076547号“INTIME365”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00673号“365”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855247号“LNM 365”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经查,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多个含有“365”的商标已共存,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亦可共存。 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绳索;帐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缆,细绳,网;帐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365”。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否定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共存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