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473580号“集美栈”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集美栈 35473580

阅读:104137 2019-12-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东莞市顺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73580号“集美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中的“集美”具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之外的明确的、易于被公众接受的含义,且该含义强于其本身的地理含义,不会误认为申…

  申请人:东莞市顺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73580号“集美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中的“集美”具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之外的明确的、易于被公众接受的含义,且该含义强于其本身的地理含义,不会误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服务来源于集美地区。二、申请商标经使用及推广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强化了申请商标区别于地理名称的含义,相关公众不会对其产生误解。三、经查,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截图、品牌打造方案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采用的汉字组合“集美栈”整体上具有强于地名含义的其他含义,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2月2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5473580号“集美栈”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集美栈 35473580》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905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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