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莞市维康医疗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410376号“维康日之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27961435号图形商标已被商标局驳回注册申请,驳回决定已生效。该商标已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9793195号图形商标、第13207519号“源帆及图”商标在整体构成、呼叫、含义及外观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