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尼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欣创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8016321号“ニジ•尼季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24092437号“海洋之丘 OCEAN HILL及图”商标、第24092438号“OCEAN HILL及图”商标在整体构成、呼叫、含义及外观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