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火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标(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969449号“SWIMMING CLUB FIREPOWER SPORT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教育等指定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等级或服务质量产生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