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戴新军
委托代理人:北标(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077332号“新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尚无充分证据证明申请商标“新军”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01日
申请人:戴新军
委托代理人:北标(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077332号“新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尚无充分证据证明申请商标“新军”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