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陕西美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坤铖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758578号“艺隆包装YILONG PACKAG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705518号“艺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159700号“帛宸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599736号“益民包装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G107970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艺隆包装”、字母“YILONG PACKAGING”及图形组合而成,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汉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主要认读的汉字“艺隆包装”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艺隆”,申请商标显著识别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四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较为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的印刷出版物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