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方研矩行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843090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414922号“宝贝安BAOBEI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90086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342467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我委认为,鉴于在申请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二、三虽已提出注册申请,但尚未获得初步审定,故本案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该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的图形部分及引证商标二、三在视觉效果、整体形态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整体上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等商品与三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