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蓝港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656970号“YS EIGH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8311993号“Y'S KNIGH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字母组合“YS EIGHT”,与引证商标主要认读的字母组合“Y'S KNIGHT”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两商标整体上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