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7880734号“杜康故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杜康故里 27880734

阅读:159373 2019-02-0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伊川杜康酒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880734号“杜康故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9868342号“杜甫故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

  申请人:伊川杜康酒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880734号“杜康故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9868342号“杜甫故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人获得的部分荣誉、“杜康”商标的实际使用及知名度情况等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汉字“杜康故里”,与引证商标主要认读的汉字“杜甫故里”仅一字之差,且含义并非判断商标近似与否的唯一标准。两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使用及知名度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0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7880734号“杜康故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杜康故里 2788073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903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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