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式会社福寿园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121225号“京都福寿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京都”虽然为日本的地名,但对中国消费者而言,易将“京都”理解为中国历史上某一代王朝的政治中心。因此,申请商标中的“京都”具有第二含义,且该含义强于日本地名含义。综上,申请商标“京都福寿園”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标志,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