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铠旗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011182号“siince 2020”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其显著特征更加突出,该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703216号“SIN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已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另,申请人并非“商标代理机构”,未违反相关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企业经营范围变更材料证明;产品、产品包装及展会、媒体节目上的使用;线上、线下销售照片、授权书,合同及发票等。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在“厨房容器;玻璃瓶(容器);瓷器装饰品”商品上被商标局依法撤销(见1623期《商标公告》)。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指甲刷”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故两者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本身并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标志。
商标代理机构出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申请人原营业执照显示经营范围涉及商标代理服务,申请商标已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