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丝路会展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022996号“丝路图书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2753699号“丝路音乐之旅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799325号“丝路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4087318号“丝路龙舟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655506号“丝路国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6771494号“丝路基金Silk Road Fun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678697号“新丝路NSR NEW SILK ROA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7399153号“丝路 SILK ROA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七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依法驳回,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其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丝路”,商标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