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802793号“光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9172492号“光法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其权利状态不稳定。且引证商标所有人主体资格已经不存在,更加不会将引证商标投入到实际的使用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稳定之后,再审理本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租房协议、发票及使用图片。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调解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调解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销售渠道等方面上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光法”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光法网”之中,含义上也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即使引证商标所有人处于注销状态,但与其相关的财产权不因经营资格的注销而终止,故引证商标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我委不予支持申请人的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2月03日